陈琳同志:
你于2017年2月17日至今无故旷工并失去联系,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院相关规定,请你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与学院取得联系,逾期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劳动合同关系所属的芜湖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一切后果由你个人承担。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2017年2月22日